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16 22:07:40
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体检,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常剪指甲,常理头发,保持手部清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现场加工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帽、口罩或防护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四、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等情况及时归档、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