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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16 21:46:47
一、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并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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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安全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保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不安全食品再行销售。
三、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3.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4.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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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五、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六、建立不安全食品停止经营、处置和召回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不安全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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